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特别保险金。
2.生存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
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特别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年满65周岁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48周岁
保险期间:至65周岁